我承認並能理解霍夫曼巨鴨的藝術上的創作概念,但歡樂鴨/招財鴨*藝術創作上是否瞟竊TOLO Rubber duck*,我就不好說了,只是很明顯看不出啥創作理念在裡面,比較多的成分是搭順風車賺錢這件事.
p.s.范可欽設計的兩款類似黃色小鴨的商品.
p.s.s.霍夫曼授權展場販售的小鴨
搭霍鴨子順風車--販(范)鴨這件事,就目前智財判定上來說,我認為范在台灣法律是說(混)的過去的;而范鴨比起路邊的盜版小鴨,其實版權上更能夠立足.
我認為這整件事情是合約不夠明確,導致范的邀展單位辦出不符合原作期待的巨鴨展,究竟此二人對於整個基隆展場的權利到甚麼地步?
個人而言,我比較傾向相信公共藝術展出,其公共藝術本身的表達精神為首,只要其不妨礙或影響到其他人--也就是我認為霍才有基隆空間布置的權力,
范罔顧原著公共藝術的布展的權利,擅自在展區內設定的攤位佈署自製鴨這件事,才是范不應該去做的事,與范鴨是否有版權無關;也就是就算是有版權的TOLO鴨,只要不是按照霍的意思去陳設都是不尊重/妨礙原著表達的行為.
總之,我的結論是販賣(歡樂鴨/招財鴨)商品並沒有版權上的問題,但范不尊重/妨礙原著霍展出--設置收費區,插售范鴨此二事,巧妙避開某些原著/協辦合作關係的潛規則,我雖覺得范手段拙劣,道德上可能有瑕疵,但合約上沒有明列,仍傾向保留態度.